2008年2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婚前财产公证 能起证据作用

  刘女士问:
  我多年前丧偶。前不久,我与在老年大学一起学习的单身同学老项先生相识,彼此逐渐建立了感情,我们打算一起共同走完人生最后一段路程,双方子女对我们的结合表示理解。据朋友讲,再婚前,彼此最好能对各自财产进行公证。问:为什么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本报释疑:《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往往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防止和解决此类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今后一旦发生包括晚辈继承遗产等纠纷,公证能够起到证据的作用。当然,是否要对婚前财产公证纯属当事人自愿,法律并无强制规定。